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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02]58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美化等工程按照城市规划同步实施,防止随意开挖路面现象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敷设管线以及实施道路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先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二、城市道路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及街道绿化,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三、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今后,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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