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的出台,在我国消防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在不断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文件。《若干意见》的实施,对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难以落实,特别是对于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预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追究火灾事故的责任提供了依据。
我市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过程中,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但目前很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仍不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从最近几年来全市火灾事故不断上升的势头来看,火灾直接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而深层次地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相当多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侥幸心理严重、违章冒险作业等所致。大量事实证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意识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认真抓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还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适时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是当前做好消防工作的总思路。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畅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课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通过媒体传播消防知识;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防灾意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整好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是任何政府和部门无法替代的,只有社会各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的指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重点单位的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灭火技能训练,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从各级政府到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一是要明确各级防火负责人及其职责。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防火负责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职责,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二是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目标,采用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的办法,将消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严格考核和评估,加大监督机制。为保障消防责任制落实,通过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年终验收等多种形式,不断进行考评验收。政府要对相关部门进行考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进行考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单位进行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四是实行奖惩兑现。要把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政绩考核、评先创优、晋职晋级和经济利益挂钩,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玩忽职守,以致造成火灾事故的应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是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升防控火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也是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础。
(一)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消防培训的针对性、知识性和实用性,把培训当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消防意识的重要途径。社会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把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普及到一线职工,落实到具体岗位,使广大员工掌握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二)积极推动消防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消防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要大力开展社会消防中介服务,要充分运用中介服务手段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近期要在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开展消防电气检测工作;要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开展城市火灾远程监控服务等,全面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推进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
(三)从源头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控制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核发相关证件;对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因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改变原装饰装修,破坏内部消防设施等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政府各部门在搞好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同时,要强化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关心、支持消防部门的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真正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