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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新劳社就字[2007]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在沈阳召开的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及劳动保障部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切实解决 “零就业家庭” 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建立和完善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开拓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自治区决定将在9月底以前基本解决全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各地(州、市)要在2007年9月底以前基本实现现有“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机制,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力争在10日内帮助一人就业,基本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管理登记制度。各地、州、市要在每年元月底前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零就业家庭”逐户开展调查摸底。街道、社区要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建立“零就业家庭”台帐,制定帮扶方案,列出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在自愿申报登记的基础上,为每一户“零就业家庭”建立档案,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下岗失业原因清、技能特长清、培训愿望清、择业意向清。同时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增减变动情况、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变动情况等,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承诺在7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创业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和开展上门服务,每年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服务。各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要层层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以社区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户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层层启动援助预案,建立公益性岗位托底性安置,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四、组织实施
  (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属亲戚)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3)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成册并按月汇总填入《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我厅就业处。
  (三)“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1.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继续失业的;
  2.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四)对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在2007年6月底前没有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可为每户1名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家庭成员中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发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应实行“实名制”、“公示制”、“销号制”三制管理。“实名制”即:“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均采取实名登记管理,家庭成员姓名及相关情况要准确真实;“公示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后,要及时通过社区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销号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或街道、社区及就业服务机构对三次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就业的,要在“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上明确记载,视同为无就业愿望,其家庭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帮扶范围,并及时将该家庭从“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中予以销号。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发动和利用社会培训资源,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用工岗位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订单式培训,优先安排参加培训,优先安排上岗。培训就业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鼓励其参加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七)社会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做好空缺岗位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对接工作。与辖区内街道、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各种专场洽谈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八)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各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上岗前应免予考试。
  (九)扶持“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通过信贷扶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年度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到各地政府的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中。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工作目标。
  (二)实行承包负责制。各地政府要层层分解,做到随时出现、随时上报、随时安置。确保2007年9月底之前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消除现有“零就业家庭”。
  (三)建立举报制度。各地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承诺公开电话,畅通“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求助投诉渠道。各街道、社区要把“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专栏上公示,以便居民监督。
  (四)建立定期统计通报制度。实施“零就业家庭”月报制度,各地要按照要求填报《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每月1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五)实施检查巡访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地也要建立定期不定期巡视暗访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承诺未落实、帮扶目标未实现、虚假瞒报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保证“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切实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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