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7]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梧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梧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精神,认真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我市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白酒、米粉等高风险食品、消费品、农资、建材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等。
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及具体目标
(一)开展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业局牵头,质监、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
1.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首先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引导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控制,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安全生产,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并力争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优产品认定上取得新突破。
2.强化种植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销售管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培育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农资放心店。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基本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继续开展全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在全市各主要市场加快推行市场准入机制,支持和鼓励生产基地、农贸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测,防范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追根溯源,推动各地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加强对农药的监测,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广产地编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
4.做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和认证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力度。结合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开展部分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农药问题基本解决;力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平均合格率保持在93%以上。
(二)开展水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渔牧兽医局牵头,农业、工商、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1.加强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管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瘦肉精”、“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污染的监测,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2.建立健全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及环境安全监测体系。扶持一批无公害畜牧产品及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以对虾、罗非鱼、生猪、肉鸡等优势产品、出口外销产品和名特优产品为重点,选择生产条件较好、积极性较高的龙头企业、养殖大户、行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建立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开展无公害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工作。组织和指导示范区(场)按照无公害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无公害产品基地条件的要求,进行产地环境和生产设施的改造,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低残留或无残留的投入品,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底全市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以上。全市规模养殖场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开展生产加工食品及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市质监局牵头,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1.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凡涉及到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国际标准或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重点抓好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2.开展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特别是传统特色食品的市场准入,对达不到质量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对假窝点要坚决取缔。进一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扶持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3.开展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建筑钢材、水泥、人造板、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以及化肥等农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4.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加大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米粉、儿童食品以及农资、建材等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全市100%开展无证查处,解决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
(四)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工商局牵头,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重点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关于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的规定,对申办食品、药品及其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严格按照国家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对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3.建立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格局。
4.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
5.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乡(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落实行政村食品安全负责制,建立以农村基层组织力量为主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 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网。
6.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切实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制度,规范经营者自律制度。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经营者实施产品退市制度。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底,市区及县城内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票制度;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60%以上;彻底解决城乡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五)开展餐饮消费行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卫生局牵头,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1.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餐饮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除对冷冻米面食品、婴幼儿奶粉、饮用水、熟肉制品、冷冻饮品、酱腌菜进行抽检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风味食品、年货食品的抽检,及时处理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农村群体性聚餐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届梧州国际宝石节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
3.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指导和监管。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红白事宴席等50人以上的聚餐推行报告和指导制度,开展对农村“土厨师”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管。加大对经营者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同时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周边商店进货途径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和学校。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整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工商、卫生部门配合)。
1.整顿药品研制秩序,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整顿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秩序。重点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加大跟踪检查和突出检查力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工艺组织生产。
整顿药品、保健食品流通秩序。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着力查处挂靠经营、出租和变相出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年底前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流通的动态监控。
开展农村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的清查工作;严厉, 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禁止游医贩兜销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查处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县、乡、村三级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到98%以上,监督网覆盖率达到98%以上;开展创建“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工作,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保证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
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严把药品广告审批关,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违法广告依法严厉查处。
2.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
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劣医疗器械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列入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法逐出市场。
(七)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由市商务局牵头,工商、渔牧兽医、卫生、交通、市政、公安部门配合)。
1.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2.加强家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的定点屠宰工作。各县(市)要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乡镇屠宰实现“三不落地”。生猪进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达到95%,乡镇达到90%以上。
3.继续实行举报私屠滥宰病死猪奖励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家畜屠宰加工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家畜屠宰场(点)“清洁工程”。强制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上市销售肉品需同时具备“二章二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底,市区及县城的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八)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梧州检验检疫局牵头,海关、商务部门配合)。
1.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走私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
2.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产品、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加强对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
3.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付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实施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要通过以上工作,确保到今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以及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进出口监管能力明显加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底前)。
主要任务是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动员。要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对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至11月份)。
主要任务是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期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检查。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
主要任务是对照本方案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去,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狠抓责任落实,推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责任,从严查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2.市、县(市、区)两级农业、水产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检验检疫、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危害发生,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3.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主体,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安全负总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对于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彻底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没收制假设备和工具、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要抓住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要快查快处,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公安部门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快诉快判,震慑违法犯罪。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的行为。
(四)源头把关,完善体系。
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制修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和食品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标准,清理淘汰一批落后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对于这类企业都要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保护企业,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积极探索,创新机制。
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即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变化动态图、行业分布图、责任落实图、安全警示图)、“两书一报告”(责任书、承诺书、质量情况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继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和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尤其是要提高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和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质。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七)督查推进,确保落实。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重心下移,深入一线,对重点辖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县(市)每周一前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今年底,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