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市水[2007]171号
为保障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水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水利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