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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机局(办),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最近,省经贸委、环保局和我办联合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就2002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农用运输车产品,其自由加速烟度限值与噪声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通知精神,现结合农机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
搞好农机质量管理,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是农机部门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对农用运输车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两个限值标准,对于督促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质量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确保我省农用运输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地位,促进全省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为全面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决定9月份为宣传、贯彻和准备阶段。期间召开一次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厂长(经理)会议,认真学习国家及省通知精神,研究进行技术改造的方法和措施,对有关标准和细则进行宣贯,对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各市农机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农机质量管理、安全监理人员以及农机经销企业和业户,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掌握好相应的标准和细则,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省农机办拟于10月份组成检查组,根据统一标准和办法,集中对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生产的农用运输车是否达到《农用运输车噪声限值》(GB18321-2001)和《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等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配套的单缸柴油机是否安装了限油器,安装的限油器是否具有防止拆卸的装置或标记,装配线上在装或下线自检合格的农用运输车是否已经安装了限油器;三是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和整机出厂检验记录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这次活动技术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及项目检验实施细则等)。
三、搞好整改和产品质量升级
对于本次集中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在收到检查结果两个月内,进行认真整改。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指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大技改投入,尽快提高产品质量,使更多企业生产的农用运输车产品达到国家颁布的标准。整改企业到期要写出整改报告,并向省农机办提出复查申请。对在本次集中检查中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复查后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省经贸委、环保局和省农机办将联合向社会进行定期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未公告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办理。
四、加强市场监管
对于在本次集中检查中不合格和到期复查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产品,一律不准出厂,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外省企业生产的农用运输车产品在我省销售的,也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准进入山东市场。各农机经销企业和业户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通知精神,自省公告之日起,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达不到国家限制标准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进货销售。今后省内举办的各类农机演示会、现场会、展销订货会等,一律不准邀请未达标企业参加。同时,结合农机质量安全年活动,组织各市县在秋冬季开展农机市场专项打假活动,对经销不合格农用运输车产品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五、严把农机质量安全关
农用运输车既从事田间作业,也上道路行驶,是农业机械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质量和使用状况如何,事关农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大局。各地要加强管理,严把使用入口关,自省公告之日起,凡不合格的农用运输车,不予办理有关证件和牌照。对现有的农用运输车,要大力推广排气与噪声污染控制新技术,积极进行调整或修理,使其尽快达到国家限制标准。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修理与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进行强制报废。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