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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公用电话资费调整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重通信联[2001]2号
 
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铁通重庆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5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重庆市电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重电信发[2000]1号)精神,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公用电话业务资费的调整,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首次3分钟0.40元(其中代办费0.20元),以后每分钟0.20元(其中代办费0.10元)执行。 
  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间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5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05元)。 
  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8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10元)。 
  四、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港澳台电话收费标准按每分钟2.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五、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8.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六、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每使用一次收取1元代办费(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维护费0.20元),不计通话时长。 
  七、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回传代办费按每次0.50元执行,不计通话时长。 
  九、磁卡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3分钟一次计收,即0.30元/次(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维护费为0.06元/次),营业区间、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按2001年2月21日零时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IC卡营业区内收费标准仍按首次3分钟0.3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营业区间、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按分计收,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每分钟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在磁卡、IC卡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十二、在磁卡、IC卡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磁卡、IC卡电话的营业区内资费标准收取接入费。 
  十三、宾馆、饭店、招待所入住旅客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区间电话(不包括磁卡、IC卡电话)除按标准收取通信费外,加收10%服务费(四星级以上宾馆加收15%),通话费和服务费不足1元按1元计收。 
  十四、取得“网吧”经营许可证、对外开放经营的“网吧”,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小时1.5—3元(包括通信费及上网费,后同)。用户在营业窗口使用互联网业务每终端每小时收费4.20元,用户在宾馆、饭店使用互联网业务每终端每小时收费6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十五、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01年6月1日零时,凡我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通知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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