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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专发[2007]15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厅。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制定本办法。
  一、种猪场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承担种公猪供应的种猪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且为省一级以上种猪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品种为长白猪、大约克、杜洛克,同时兼顾地方品种;
  2.系谱档案和免疫档案齐全,具有选种选育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场种猪必须实行等级评定;
  3.具有及时为项目实施提供纯种公猪的生产能力;
  4.承担向外供精或配种的,应具备相应的种公猪、精液制作设备与条件;
  5.有完备的生产经营记录,售后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3年内无种猪质量不良反映的投诉;
  6.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二、种公猪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种公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来源于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公布的种猪场及品种,并具有种猪出场合格证;
  2.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健康状况良好;长白猪、大约克及杜洛克公猪乳头6对以上,排列均匀,无遗传损症;
  3.睾丸发育正常,无隐睾、单睾,包皮无积尿;
  4.耳号清楚可辨,免疫档案记录齐全,系谱清楚,并有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5.种猪健康状况良好,并经省种猪质量监测中心测定或具有检测条件由省畜牧兽医局认可的场内测定结果;
  6.精液质量达到以下标准:
  (1)精液浓度每毫升原精液含有活精子2.0亿以上。
  (2)精子活力0.7以上;
  (3)畸形精子不超过15%。
  三、供精单位
  (一)供精中心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中心,是指专门从事猪精液生产,具备跨地区服务能力的供精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生产猪精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布局符合规定要求,与周边建设有一定的生物防护距离,远离其他牧场和屠宰场,有良好的隔离防疫条件。
  3.有粪污处理设施或周围有能力消纳全部粪污的农田。
  4.公猪舍通风换气和保温隔热条件良好。每头种公猪栏舍面积7.5m2以上,并设有足够面积的运动场。
  5.采精室为封闭的独立房间,室内配有足够的采精栏,采精室面积在7m2以上,并设置可升降的假猪台,台下方或周围铺设防滑胶垫。
  6.精液处理室与采精室隔离,室内清洁卫生,基本达到无菌室要求,做到夏季降温、冬季保暖。精液处理室建筑面积15-30m2,设工作台、水池等。精液处理室分为处理保存室和清洗消毒室(处理人工授精所用器材和药品),并设对外发放窗口。
  7.精液处理要求有显微镜(100倍、600倍)、精液分装机、磁力搅拌器、干燥箱、37℃恒温板(预热载波片和盖玻片)、普通冷藏箱(保存稀释粉和稀释液)、17℃恒温箱(温差不超过±1℃)、精子密度仪、水浴锅、电子天平(要求可称1g~2g,最大称重3kg~5kg)、17℃恒温冰箱等。
  8.用于生猪良种补贴的供精公猪必须符合种公猪认定条件,每个品种的公猪有2头以上。
  9.有一定数量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熟练的种公猪饲养调教,采精、精液品质检查、处理和保存的能力。具备经培训的专业配种人员,能独立熟练地开展猪人工授精工作。
  10.有完善的生产和防疫制度与档案管理
  (1)有严格的工作岗位制度、种公猪饲养管理制度与疫病防控制度及精液生产技术工艺,并严格执行。
  (2)建立种公猪饲养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引种档案,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使用记录、生长发育记录、免疫及健康状况记录等。
  (3)有完备的精液生产和发送记录、配种记录等。
  (二)供精点(站)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点(站),是指仅服务于本县(市、区),且一般猪精液现采现配,不进行长途运输,或接受供精中心提供的猪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供精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覆盖区域(或服务半径)内,饲养母猪相对集中,交通便捷。
  2.布局符合规定要求,远离其他牧场和屠宰场,有较好的隔离防疫条件。
  3.公猪舍通风换气和保温隔热条件较好。每头种公猪栏舍面积7.5m2以上,并设有足够面积的运动场。
  4.采精室为封闭的独立房间,室内配有足够的采精栏,采精室面积在7m2以上,并设置可升降的假猪台,台下方或周围铺设防滑胶垫。
  5.人工授精必备的设备有:假猪台、显微镜、蒸馏水机、天平或电子称等。仅承担配种的授精点需要有专门的猪精液质量检查和贮存设备。
  6.用于生猪良种补贴的供精公猪必须符合种公猪认定条件,每个品种的公猪有2头以上。
  7.有经培训的专业配种人员,具有熟练的种公猪饲养调教、采精、精液品质检查、处理和保存的能力,能独立熟练地开展猪人工授精工作。
  8.有完善的生产和防疫制度与档案管理
  (1)有严格的工作岗位制度、种公猪饲养管理制度与疫病防控制度及精液生产技术工艺,并严格执行。
  (2)建立种公猪饲养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引种档案,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使用记录、生长发育记录、免疫及健康状况记录等。
  (3)供精单位有完备的精液生产和发送记录、配种记录等。
  9.存栏能繁母猪在100头以上的商品猪场,种公猪饲养数量符合人工授精要求,并具备开展猪人工授精条件的,可认定为自我服务的供精单位。
  四、确认公布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承担种公猪供应的种猪场和猪供精中心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验后确认公布。
  供精点(站)由承担项目县所在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审验,并报省畜牧兽医局认可后向社会公布。
  种公猪由各承担项目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要求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发给种公猪合格证,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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