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农综发[2007]10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财政局:
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农办〔2007〕184号文下达我市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补助资金投资指标和国农办批复同意我市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计划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合川、永川、璧山、大足、巫溪等15个区县(自治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损毁工程修复给予补助,现将损毁工程修复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不发区县)。
补助资金主要安排用于损毁设施修复,请严格按照此计划编制修复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5:30前,将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实施计划报市农综办。
水毁项目修复工作要尽快组织实施,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按规定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附报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民主的方式积极引导群众筹资投劳。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认真执行财政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加快资金拨付,抓紧项目修复,尽快恢复生产。项目修复工作要求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并进行本级验收,报请市级验收。
联系处室: 计财处 8907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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