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蚌政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蚌埠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1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水平、投资和运行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各级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总体样本,为完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市、县级环境监管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察和执法体系。开展普查工作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时期资料: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蚌埠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以外的39个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实施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普查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即: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般污染源普查范围: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污染源
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范围:以城市市区、县城区、建制镇镇区(不含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费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工业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用水类型(新鲜用水、重复用水)与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与消费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主要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设施,以及污染设施种类、规模、数量;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与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与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和给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使)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其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产生、处置与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根据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环境影响较大、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生化需氧量(BOD5)。
2.大气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分类调查)、煤矸石、尾矿、粉煤灰、冶炼废渣、炉渣、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各类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污染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和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与省指导、市县(区)与建制镇调查和企业单位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中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按规定程序核定排污量。
其它工业污染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污形式简单的工业污染源,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监测相结合方式,结合农业普查成果和相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污染源,第三产业中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工作步骤
1.普查准备阶段(2007.9~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细化普查规范,清查普查对象,调试普查软件,开展普查培训,建立污染源台帐和原始记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7~2008.12):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分析普查数据,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编制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报告,开发利用和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农业普查组由市农委负责组建,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实施方案、技术规范;
2.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阶段工作方案、相关普查技术规定、各类细化方案;
4.临时招聘部分社会普查员,明确普查工作专业指导员;
5.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报道和技术培训;
6.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7.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
8.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发布普查成果。
各县(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要求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与阶段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定和细化技术方案,组织普查技术培训,负责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定,普查数据汇总、分析与成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阶段方案,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基层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协助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办好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大型宣传活动;
――经委和发改委,负责提供全市分行政区、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名录;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与拨付,监督普查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委员会,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按全省统一要求,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
――水利部门,负责自备水源污染源普查,参与城镇公共供水水源污染源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分行政区、分行业工商登记的污染源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名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燃烧设施(锅炉)台数、蒸吨等基本信息名录;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含个体)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名录;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经济普查成果资料(包括分行政区、分行业企业基本信息、人口统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参与普查实施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普查数据审核、汇总与分析工作,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
――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参与污染源入户调查;
――蚌埠军分区后勤部和市武警支队,按全省统一要求,组织协调驻蚌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除履行普查办公室职责外,具体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
――各县(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普查。
蚌埠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本普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和普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逾期完不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人员培训
实行省、市、县(区)分级培训。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骨干接受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监测方案、技术方案,普查对象、范围、方法和主要污染物,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使用,数据库管理,普查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等统一规定,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控责任制,设立质控岗位和质控员,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各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根据国家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依托市环境监测站、科研所、监察支队、信息中心,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审核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普查数据的核查,统一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2007年10~12月,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动员工作,为全市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污染源普查不同阶段宣传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形式,确保宣传效果。突出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动员贯穿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公众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各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安排的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宣传动员、市级培训,重点工业污染源现场监测和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定补助,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细化普查技术方案编制和普查表格印刷,普查软件购置、调试与信息系统建设,全市普查数据录入、加工汇总和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奖代补各县区,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按任务分工,县(区)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组织宣传动员,普查员培训,入户调查,计算机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汇总,检查验收、总结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编制指导和经费使用监督。
六、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获取的普查对象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排污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