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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8-29 生效日期: 1992-08-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高层居民住宅的大量兴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火灾事故相应增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上升趋势。这类火灾的原因,除少数属违章用电外,主要是由于过负荷用电引起。目前,高层住宅居民不仅普遍使用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等电器,安装使用耗电量较大的空调机和各种电热器的也越来越多,使用电量大大超出了原设计、安装电气线路的安全载流量。有的已引起火灾,更多的则是潜伏着严重的火险隐患。而一旦发生火灾,由于高层居民住宅消防设施不够完善,自救能力较差,其后果将是严重的。为了做好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开展防火安全用电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会同房管、供电部门以及房屋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对高层居民住宅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用电专项检查。这次检查要以过负荷用电为重点,全面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准确确定火险隐患性质和危险程度,逐项登记,为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并向主管领导机关提出报告。 
  二、整改火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凡属设计上先天不足或因年久老化已不具备安全载流要求的电气线路,或由于用电量增加造成过负荷的,必须采取换线增容的根治措施;要督促房屋产权单位提出计划,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对过负荷用电严重、火灾危险性大的,要尽快解决或限期解决。属于违章安装、使用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住户在限定日期内予以整改。公安机关对整改工作的进程要跟踪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并有重点地参加验收。 
  三、切实做好电气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各地公安机关要把电气防火设计审核作为专项重点内容,纳入高层住宅设计审核范围。要督促设计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国家电气设计规范,并考虑对允许负荷留有适当余量,以适应家用电器用电量急剧增长的需要。同时在施工中要严防使用性能低劣、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以免留下先天隐患。参加高层居民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也要把电气防火安全作为重点。 
  四、加强经常性的电气防火安全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房管、供电部门定期对居民住宅的电气线路进行维护检查,确保电气装置安全运行。要组织各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居民家庭的常用电器防火工作,定期上门进行检查,宣传用电防火注意事项和初起火灾自救常识。要督促高层居民住宅所属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用电管理和教育,使大家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居民住宅防火业务指导,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配备、维护消防器材,协助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治保组织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居民邻里互援以及居民、基层组织之间的报警网,切实做到一旦起火能及时报警、迅速扑灭,尽最大可能减少火灾的危害。 
  各地开展防火检查和整改隐患工作情况,请于年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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