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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10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二、结合实际,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就节能产品目录、质量认证体系、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评标(审)原则和标准、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具体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管,对违规采购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通知》精神,修订新的节能产品清单,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待国家有关部委出台具体措施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51号文件已全文刊登在本刊2007年第9期上)
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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