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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电信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树立电信企业诚实经营的形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企业的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未标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用户可拒付费款。 
  二、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必须使用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电信资费价目表、标价签。电信资费价目表应当标明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批准文号等内容。 
  三、各电信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业务范围的需要,需制作特色价目表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重庆市电信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公司重庆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其他电信企业和社会寻呼公司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四、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缴费点(含代办点)必须在其醒目位置张贴电信资费价目表。 
  五、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经营场所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六、实行先消费后付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收费时向用户出具缴费清单。缴费清单应当列出用户姓名、电话号码、收费项目、计费单位、计费数量和收费金额。如用户需要,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详细清单。详细清单应当注明用户的姓名、所在地、电话号码、对方所在地、电话号码、通话的起止时间、通话时长、呼叫类型、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如经营者不提供详细清单,用户可拒付费款。 
  七、由于重庆市电信公司现有的技术设备无法向用户提供市内话费的详细清单,重庆市电信公司正着手现有设备的更新改造,争取尽快地向用户提供收取的所有费用的详细清单,让广大电信消费者更加明明白白消费。重庆市电信公司目前应向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长途通信、信息服务费用的详细清单。 
  八、此项工作于2001年6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完成,7月1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电信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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