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 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 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清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征地遗留问题。
1.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各市县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一些市县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 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地方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 征地审批情况。各级政府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各市县政府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 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①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②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③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④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 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①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②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 ③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 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林诗銮厅长任组长,丁式江副厅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厅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并建立工作负责制,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领导分工,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土地征收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的问题。
(二)加强跟踪督办。
1. 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四套班子领导报送情况。
2. 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牵头重点督办追缴。
3. 与用地审批和计划指标挂钩。对到期没有完成遗留问题处置任务的市(县),暂停办理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同时,省里年内预留的计划指标也不再调剂给未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县)使用。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县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
2.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
3.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地方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4. 对于90年代初市、县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地方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1. 地方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
3.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地方政府应当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
4.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研究制定本市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帐户。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
2. 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各市(县)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地方政府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 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
2. 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年度供地计划指标,给市(县)政府下达年度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
3. 建立回收基金。市(县)政府可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县)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各市县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市(县),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要确保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资金投入:第一,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各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第二,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市(县)政府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各市县要以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2007年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摸底(9月6日至10月31日)。由各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另行下发);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整改处理(11月1日至12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年度检查验收(12月5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各市(县)清理的情况,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县),联合检查组将提出问责建议,并连同年度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专题向省政府汇报。
附: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动员大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77 号)精神,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坚决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决纠正、查处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
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存在的遗留纠纷问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特别是对外发包和流转“三过”(即期限过长、面积过大、地价过低)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制,依法保护好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查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情况。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遗留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特别要对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流转过程中因不依法定程序或“三过”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清纠纷宗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引发纠纷具体事因。
(二)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逐宗进行调处、仲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健全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仲裁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对农村土地流转实行过程程序化、合同标准化、服务组织化管理,稳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查处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通报、督办、查办、曝光等形式,加大查处力度。
四、基本原则
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完善的地方,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够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整改规范工作,切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样。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遗留问题,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
(三)落实责任,积极稳妥。要实行市县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处理工作全面完成,确保不出现新的突出矛盾,确保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五、时间安排
在3年的时间内,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遗留的纠纷问题。三个年度的任务是:2007年,全面清查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流转合同,重点清查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合同是否存在“三过”、 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有无报批手续等问题,查清纠纷的底数及原因,本年度内处理纠纷宗数达到纠纷总宗数的 50%以上;2008年度内处理纠纷宗数累计达到纠纷总宗数的80%以上;2009 年度内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遗留的纠纷问题。
2007年的工作安排,要与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分为组织准备、自查自纠、整改处理、年度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9月)。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0月)。以市县、乡镇、村社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和对外发包土地情况等,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逐一进行检查和清理,摸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实际情况,列表登记,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
(三)整改处理阶段(2007年11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整改。
(四)年度总结阶段(2007年12月)。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整改工作质量。各市县政府要将 2007 年度检查验收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纠纷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处的纠纷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林业、渔业、国土、监察、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领导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二)结合我省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矛盾,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特别是“三过”问题有明确的依据。
(三)严格监督指导,加强跟踪督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分区包片对本辖区工作进行指导、督办、检查。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依据有关规定给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并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处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农村土地流转突出问题。
(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工作重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是农村工作的难点、热点,处理工作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既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求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原则下,切实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目标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实际问题。要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农民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进行重点查处。
(六)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要把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与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总结纠纷处理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切实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遏制违法违规流转农村土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拨付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顺利进行。专项工作经费分级承担,省级部分列入省财政预算,市县所需工作经费则由本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工作,进一步明确纠纷林地权属,稳定林地经营秩序,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2005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政府调处林地纠纷案件2880宗,面积59.33万亩,至2006年底已完成2758宗,面积51.66万亩,分别占纠纷宗地与面积的95.76%和87.1%。尚存未处理纠纷案件122宗,面积7.67万亩。跨市县林地纠纷积案较多,目前仍有106宗没有处理。今年因林地纠纷上访的案件有96宗,涉及面积3092亩。
(二)违法侵占林地案件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发生侵占林地案件1926宗,面积42.64万亩。其中省属单位486宗,面积4.7万亩;市县管国有林地745宗,面积10.2万亩;农垦系统695宗,面积27.74万亩。
(三)林地纠纷案件漏查情况严重。全省漏查林地纠纷案约762宗,面积约16.4万亩,仅屯昌县就漏查56宗,占原排查案件的82.3%。
二、调处林地纠纷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市县对调处林地纠纷工作重视不够。压、拖、推情况严重,部分案件积压时间过长,解决难度很大。
(二)调处林地纠纷工作不够扎实。排查工作粗糙,漏查案件较多,建档工作滞后,已调处好的纠纷案件不及时颁发《林权证》。
(三)调处林地纠纷机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职人员。
(四)没有经费来源,工作经费严重短缺。
三、产生林权纠纷的原因
(一)随着农民人口增加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对林地的需求日益迫切,林地资源有限,供求矛盾突出。开发商与致富农民回流农村大面积租用或征用林地,农民发展空间变窄。
(二)面积过大、租金过低、期限过长的“三过”问题严重。有的一次性发包林地面积上千亩,甚至多达5万多亩;有的每亩林地年租金0.95元一3元;承包期限长的达70年,有的甚至不限期。村民意见极大,采取抢种方式收回林地,引发大量纠纷。
(三)一些市县的扶贫项目不合理,安排经济作物种植大量占用林地,林业用地日趋紧缺。
(四)要回祖宗地的封建思想回潮,大村欺压小村或大姓欺小姓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发生械斗事件。
(五)市县行政辖区多次变动造成跨市县林地纠纷。由于市县辖区变动没有明确林地权属,没有界线图和协议等材料,造成日后林地权属纠纷。
四、工作任务与目标
(一)组织工作组对林地纠纷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对原漏查案件进行统计分类,按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着手进行调处。
(二)继续对尚未解决的122宗案件和新发生的96宗案件共218宗,面积7.9792万亩,进行调处收尾工作。
(三)协助农垦单位调处场社纠纷案695宗,面积27.74万亩。
(四)结合我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一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一年的时间在屯昌、澄迈、白沙县等三个县搞试点工作,再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其余市县的林改工作。通过林改来解决林权纠纷遗留问题。
(五)利用一年时间完成全省2880宗纠纷案件的建档工作,颁发《林权证》,以法律形式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纠纷双方生产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坚持就地解决纠纷,不将矛盾上交。
六、处理遗遛问题的方法
(一)兑现租用林地分成木材或折价款。
(二)通过协商调整地租价,其价格按作物收入3∶7比例估算,即村民得30%,承包人得70%。
(三)将租地期限缩减为30年。如种植濒危树种或珍贵树种的可将年限定为50年,列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可以延长至70年。
(四)将租用面积缩减到本经济组织总面积的5%以内,超过部分由租地人与村民个人协商,补充签订租地协议。
(五)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林地纠纷的处理,双方民政部门对行政界线勘查前发生的纠纷,按当时谁使用确权给谁的方法处理。界线勘查后发生的纠纷,按双方勘查认定的界线确权,纠纷地座落在那一个市县,由所在市县确权给本市县村民使用。
(六)纠纷双方都不能提供合法的林地权属凭证的按双方各一半处理。
(七)在纠纷地上抢先种植的树木不受法律保护,不作为林地权属依据。林木已长大的按确权归属交林地所有权单位,抢种林木的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各市县要在原调处林地纠纷机构的基础上充实技术力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领导。
(二)实行问责制度。省政府把处理林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作为各市县政府领导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引发群众上访或械斗事件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对违反调处纠纷原则,造成纠纷久拖不决,或引发纠纷事态扩大的,对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抓好培训,把握政策。各市县要举办有关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独立工作自主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
(四)定时汇报,检查督促。各市县要实行汇报制度,工作组每月要以书面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次,使领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对调处纠纷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促进调处纠纷工作顺利进行。
(五)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工作保障。林地纠纷调处工作所需经费分级承担,省级部分列入省财政预算;市县范围内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六)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及森林公安、地方公安、林业局应建立健全林地纠纷监控队伍,发现群体性纠纷苗头要及时上报,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态扩大,减少损失,稳定社会治安。
八、2007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继续开展调处林地纠纷工作,在完成今年新发生的96宗新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全面介入2006年尚未完成的122宗老、大、难积案,争取完成50%任务。
(二)全面开展林地纠纷案件的漏查补查工作,为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准备。
(三)开展调查各类租用、征用林地开发项目中存在的“三过”问题的排查工作。按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并通过协商形式,解决50%的历史遗留纠纷问题。
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动员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我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背景情况。
1. 1980-1996年,纠纷数量每年近200起,群体性事件每年3一5起,在械斗中死15人,伤300余人,主要因为农村体制改革,人口增加,土地资源趋于紧张。
2. 1997-2001年,纠纷数量每年近2000多起,群体性事件每年20一30起,占同期全省总数的30%,主要由于农业开发热的兴起,土地资源价值凸现,人地矛盾激化。
3. 2002年至现在,纠纷数量每年近1000起左右,群体性事件每年15一25起,占同期全省总数的20%左右,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纠纷调处工作,纠纷发生呈下降趋势。
(二)当前土地历史遗留的主要问题。
据最近排查,全省有553宗土地权属纠纷没有解决,涉及土地面积37.8万亩。各市县均存在,沿海高于中部山区,万宁、琼海、澄迈、儋州等市县较多。
调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部分市县领导不重视调处工作;
2. 排查不彻底,不断冒出新的案件;
3. 调处工作不扎实,某些市县80多个案件放在一个文件里裁决。
主要原因有:
1. 土地权属不清,农民集体之间争夺荒地、坡地资源。
2. 场社土地资源配置反差较大,农民越“界”使用土地。
3. 农民集体土地大量外包,加剧了土地资源供求紧张的矛盾。
4. 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纠纷调处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难以适应形势需要。
(三)我省非林地权属纠纷遗留问题。
1. 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遗留问题宗数:总宗数295宗,其中跨市县的有59宗,占20%;市县内236宗,占80%。
2. 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遗留问题面积:总面积15. 1万亩,其中跨市县6.3万亩,占42%;市县内8.8万亩,占58%。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这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非林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见附件1: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统计表)。
各年度工作任务如下:
(一)2007年,彻底排查全省非林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调处工作机制,年内协商解决或下达处理决定的纠纷宗数应达到总宗数的60%以上。
(二)2008年协商解决或下达处理决定的纠纷宗数累计应达到总宗数的80%以上。
(三)2009年基本解决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和新排查出来的纠纷问题。
三、工作机制
(一)实行领导包案制。
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由厅长负总责、分管副厅长具体负责、业务处长为承办人。实行“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见附件2: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责任人登记表)。
市县范围内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土部门承办。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在办理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林场、部队农场、水利、交通等与农民的纠纷案件时,如工作需要,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调处工作。
(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审机制。
对于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长期处理不下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责任单位召集由国土部门、政府法制办、法院等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分析会,共同研究,破解重、难题。
(四)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及公安、国土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查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监测、信息报告和现场处置、后续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尽最大努力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稳定。
(五)完善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纠纷双方所在市县国土部门开展调查与协调处理工作,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按照省政府批示起草处理决定;涉及纠纷问题的有关市县国土部门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别承担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的排查立案、调查取证与协调处理等具体工作;乡镇按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与督促协调。
一是在召开全省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会议后,市县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该项工作,分解下达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有关措施。二是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各市县政府每月向省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编制简报,报送四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
(二)严格责任追究。
省政府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问责。市县政府对不能完成调处任务的镇(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问责。各级政府对同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要启动问责制。
(三)利用特区立法权,完善配套法规。
争取尽快出台《海南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条例》,通过该条例解决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四)应用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应用GPS测量技术快速测量纠纷土地的外围界线和内部各类地块界线。利用计算机制图技术和各个历史时期的图件资料,制作专题图,查清土地历史情况。建立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数据库,对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案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建库管理。
(五)狠抓基础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是狠抓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土地管理法制教育,依法规范农民用地行为。二是聘请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机构,全面调查和评估我省土地资源配置问题,探索解决途径。三是由政府出资帮助缺地、少地的农民集体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农民的用地困难问题。
(六)做法及要求。
1. 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会议精神及时成立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市县、镇两级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机构,并从各部门抽调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过硬的业务骨干,组成调处工作队伍。为确保工作的落实,各市县政府还要与各镇(乡)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期限,规定奖罚办法。把调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和落实到人,切实做到“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思想发动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方法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2. 基层积极参与
在处理农村土地争议工作中,各市县政府要注重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依靠基层干部去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自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调处争议过程中,乡镇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主动配合调处工作,特别是三套班子分片包干,党政一把手担当第一责任人,把调处工作放在心里,抓在手上,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只有各级基层组织的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调处工作。
3. 群众支持配合
各市县政府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着力于做细做实群众的思想工作,与群众交朋友、讲感情,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在调处工作中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立场,坚持让利于民,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定为辅的原则。支持和帮助不服裁定的群众依法走行政复议、诉讼的法律途径,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群体性冲突或上访事件。通过调处队伍耐心细致的劝解、教育工作,使农民群众从过去因不理解调处工作而产生抵触,消极态度中转变过来,热情、积极地参与到调处纠纷工作中来,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开工作局面。
4. 工作主动下沉
农村土地纠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始终把调处工作下沉到基层,着重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小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县”。调处办的同志要在镇(乡)相关人员的密切配合下,进村下点进行调处,通过认真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走线,并调查收集各方证据,核对有关历史图件资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工作队员要利用农民群众较为空闲的晚上、雨天上门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三个方面综合分析,纠纷长期存在的危害和调解纠纷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好处。实践证明,工作主动下沉、措施到位、方法对头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捷径。
5. 协商为主、果断决策,耐心作好疏导教育工作
要求争议双方要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合情合理,互谅互让,共同发展”为目标,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在办案过程中,要遵循“三要三不要”的办案原则,即“要讲事实,要讲依据,要讲风格”和“不要认死理,不要人身攻击,不要动干戈”。如果有协商成功1%的机会,我们都要去做100%的努力,不轻易放弃协商解决的机会,实在协商不了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政府、省政府研究后下决定书。各级领导要坚持用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耐心回答群众所提出的问题,对一些不知法、认识有偏差而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的农民,都能耐心作好教育疏导工作,使纠纷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五、工作经费
经费分级承担,省级部分列入省财政预算,市县范围内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六、2007年工作安排
(一)动员及排查阶段(9月15日之前)。
开展以下工作:
1. 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会议精神,统一部署各市县的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2. 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督查督办制度。
3. 各级财政安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4. 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建立健全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构。
5. 开展政策技术培训,并进行有关技术准备。
6. 开展法律宣传。
7. 完成全部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立案。锁定纠纷范围和界线,查清宗数、面积、当事人及有关事实,建立纠纷档案。
8. 启动调处工作。
(二)全面调处阶段(9月15日至11月30日)。
全面开展纠纷调处工作,要求协商解决或下达处理决定的纠纷宗数达到总宗数的60%以上。具体工作项目包括:
1. 各级政府与国土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宗调处非林地权属纠纷;
2. 完善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3.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目帮助解决缺地、少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4. 继续做好土地权属法制教育等基础工作。
(三)年度总结考核阶段(12月1日至年底)。
对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启动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