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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 2007-10-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平安宁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7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各县(区)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适时安排部署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工作。
  (二)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确定1名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
  (三)行政村成立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村主任、村民小组、综治小组组长组成,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单位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四)自然村(村民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本组组长担任,每队由10名村民组成。义务消防队队员经培训后开展工作。
  二、制度建设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
  (二)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
  (三)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四)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宣传教育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乡(镇)政府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
  (三)乡(镇)政府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活动之中,不断增强村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四)乡(镇)政府应当适时举办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农村消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五)行政村每季度至少组织村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
  (六)行政村应当在醒目的地方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牌、消防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应当采取开通消防安全广播、召开火灾事故现场分析会等措施,不断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
  四、防火管理
  (一)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基层派出所及其下设的农村警务工作室负责依法开展村级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督,并按照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
  (四)农村建筑物之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五)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逐渐改变村民不安全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六)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
  (七)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五、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设施建设
  (一)各乡(镇)应当在总体规划完成后,立即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消防专篇。已经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的乡(镇),应制定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
  (二)乡(镇)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实施,保证村民集中区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通道。
  (四)人口3万至10万、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应当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五)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应当设立配备手抬消防泵及水带、水枪、消防铣、消防桶等公用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并建立《村组消防器材登记册》,有专人看管和维护保养。
  六、消防安全检查
  (一)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抽查一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抽查一次各组居民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防止失火和纵火案件发生。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居民住户的电气线路是否按规范敷设,是否有短路或老化现象;居民柴草、木料等可燃物是否按要求堆放;村民火炕、炉灶、烟囱等散发明火的地方是否有保护措施;村民房屋、建筑之间是否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村民是否在易燃物集中区有随意焚烧垃圾等行为;村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
  (三)村(组)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登记册》,将检查、巡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经存在隐患的住户签字后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
  (四)乡(镇)、村(组)对有可能发生连片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烧连营事故的发生。
  七、灭火演练和火灾扑救
  (一)乡(镇)义务消防队每季度组织灭火技能训练不少于1天,村(组)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灭火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
  (二)义务消防队应当结合乡(镇)、村(组)实际,从火灾报警、通信联络、人员集中、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方面实施灭火救援实地演练。乡(镇)义务消防队每季度、村(组)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灭火演练不少于1次。
  (三)相邻村(组)间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综合互补的灭火救援机制,一旦发生火灾,及时迅速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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