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第40号
《萍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7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萍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萍乡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受理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和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外经贸局推荐。
(二)审核。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外经贸局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受理推荐的部门提出,经会审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消其荣誉市民称号并公告。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