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建房[2007]287号
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的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1号)、《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苏建房[2007]114号)等规定,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厅房地产业处。
二○○七年九月九日
江苏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管理办法
为提高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评标质量,同时满足物业管理项目考评、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评估、行业培训等需要,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加强物业管理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成员的资格认定、入册及专家成员的使用和管理。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实行资源共享,可以直接纳入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供随机抽取使用,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的成员,建立登记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和相关评审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并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和相关评审专家资格。
四、纳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经济、法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建设部、人事部认定执业资格的物业管理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过物业管理从业培训或教育;掌握物业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熟悉招标投标规范,并参加过物业管理相关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
(四)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情况和动态;
(五)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评审等工作;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专家名册成员推荐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六、纳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名册成员,采取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条件组织推荐,经省组织资格评审,择优分类建立,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江苏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证书。
评审专家实行推荐制,推荐有效期为三年。
在职的物业管理行政人员,原则上不纳入物业管理专家推荐名册。
七、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标或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或评审劳务报酬;
(四)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优先获得物业管理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配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的考评、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评估、行业培训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评审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对所提出的评标或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与评标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评标或评审工作纪律,按时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推荐证书参加开标、评标或有关评审活动;
(四)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标或评审的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或相关评审的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或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或相关评审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十、在评标或评审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发现评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评审,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评审专家推荐名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评审活动: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或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标或评审公正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或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或评审原则,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导致评标或评审结果不合理,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四)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和完成评标或评审的;
(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或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成员资格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十二、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