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法发[2007]186号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7年9月17日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相关组织。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授权或委托的相关组织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实施依法行政和责任制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改善和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缺失和滥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目标。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检查;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办理和答复;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严格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将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逐项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责任落实到执法人员。
第十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行政许可和处罚的工作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期限的公示制度,法律文书、统计及档案管理、行政收费及罚没财物收缴、销毁等制度;
(三)行政许可和处罚的监督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制度。
(四)执法责任分解落实、量化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使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地执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不断章取义和曲解法律,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的经费和奖金挂钩;不得将履行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六条 对与本部门职责有关、但无权直接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食品、药品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知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一条 执法办案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二)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要经过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
(四)行政许可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和时限;
(五)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违法不究;
(四)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八)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活动,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的考核。本部门法制机构会同人事、监察机构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本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经过考核,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没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
(二)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的;
(三)本机关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行政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由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或违法委托,造成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劳务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为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