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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57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内各供热企业:
  为逐步完善我市城区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今冬采暖补贴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是市内五区及高新区2007年11月15日在册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民兵民工),均可享受一种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每户500元采暖费补贴。
  三、发放时间
  2007年12月15日起到2008年2月底止。
  四、发放渠道
  (一)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07年至2008年冬季采暖补贴已发放”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证明信存档)。
  (二)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特困职工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07年至2008年冬季采暖补贴已发放”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存档)。
  (三)未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重点优抚对象证件、户主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采暖费补贴。街道办事处须在其所持证件相应位置加盖“2007年至2008年冬季采暖补贴已发放”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
  (四)未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证明信、户口本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后,到市困难职工援助中心领取采暖费补贴(无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登记发放)。市困难群众援助中心须在《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上的享受政策记录栏加盖“2007年至2008年冬季采暖补贴已发放”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
  如无政策调整,今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补贴,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工作渠道,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审核把关,迅速组织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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