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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殡葬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1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邯郸市殡葬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修正案已经2007年9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九条“在医院死亡的,应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暂存;在其他处所死亡的,应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存放”。
  二、第十一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修改为“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三、第二十四条“火葬区内医疗单位所属的太平间只作停尸用,不得办理殡仪活动,由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修改为“火葬区内医疗单位所属的停尸房不得办理殡仪活动”。
  四、删除原二十七条。
  根据此修正案,《邯郸市殡葬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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