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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关于对全国市场卷烟价格、商标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23 生效日期: 1985-03-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北京市有关部门最近对北京市部分市场卷烟价格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未经国家批准的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卷烟以及未经北京市主管公司核价的卷烟均进入北京市场造成价格混乱。另据各地反映,除上述问题外,还有个别地区搞价格浮动以及高价倒卖名牌烟、高档烟的现象;无商标的白包烟、冒牌卷烟也常在市场出现。所有这些问题,都违反了国家《商标法》、《烟草专卖条例》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6号《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从今年4月5日起,对全国市场卷烟价格、商标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宣传有关商标、烟草专卖和价格政策,制止非法卷烟进入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会同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本地区市场所有卷烟价格、商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查前,学习有关文件及规定,统一思想、明确政策界限,并对检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在检查中,凡发现国家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白包卷烟、冒牌卷烟和手工卷烟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对假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律按《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以及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经商标注册的卷烟、雪茄烟,按(84)国烟专字第013号文和《商标法》规定处理。 
  四、未经国家主管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审定和批准价格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已签定销售合同的应按合同法规定进行调整。 
  五、为做好这次检查,省级各有关部门应提供可靠依据。卷烟商标注册材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卷烟价格由省烟草公司如实提供。 
  六、请将检查情况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4份于今年4月底前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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