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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 2007-10-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财建[2007]55号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教育厅:
  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六条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1、具备安装日产20吨以上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
  2、足额落实太阳能集热系统建设资金;
  3、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在30℃以上。
  其中,宾馆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申请使用补贴资金的前两年须连续盈利。
  第八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
  (1)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宾馆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上级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
  (2)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2、申报材料。
  (1)宾馆申报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两年度财务报告;自筹资金证明。
  (2)高校申报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高校基本情况简介;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
  3、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各市、省教育厅将拟申请省财政补贴的太阳能集热项目集中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太阳能集热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联合行文批复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产品标准和供货企业要求,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供货生产厂家,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应在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由中标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和安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宾馆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结算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经委),高校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结算报送省教育厅,提出项目验收和补贴资金申请。市级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对隶属竣工项目工程结算予以审查,实地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安排补贴资金。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委(经委),或由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和省教育厅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上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市和省教育厅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将根据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削减所在市下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规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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