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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2007]134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以营造本市郊区农村良好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郊区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增强郊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并规范“上海市整洁镇(乡)”的申报、建设、验收、公示、审核命名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崇明等10个区县所辖的建制乡镇。

    第三条   “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原则:自愿申报、标准建设、有效管理、制度创新。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程序
  (一)由镇(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三)并经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五条   条件
  (一)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其职责明确;
  (二)完成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
  (三)基本完成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环境卫生装备配置;
  (四)城镇地区已建成市容环境“规范区”或“达标区”,农村地区90%(含)以上建制村已建成“上海市整洁村(达标)”,并建立长效管理运作制度;
  (五)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管理、保洁所需经费落实;
  (六)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第六条   材料
  (一)《上海市整洁镇(乡)申报表》;
  (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三)上海市整洁镇建设管理工作总结(附件2)。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申报建设“上海市整洁镇(乡)”的镇(乡)应按《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创建活动。

    第八条   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验收


    第十条   程序
  验收工作由市市容环卫局以组织验收团的形式进行,验收团聘请市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和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组成。
  (一)初审
  1、市市容环卫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安排现场验收。
  2、初审不合格,不安排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审核档案记录材料;
  3、现场随机抽查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区域;
  4、向申报镇(乡)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反馈
  将初审和现场验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报镇(乡)。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年安排一次“上海市整洁镇(乡)”的验收活动。
第五章 公示


    第十二条   将待命名镇(乡)的基本情况在市市容环卫局网站和区县新闻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六章 审核命名


    第十三条  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待命名镇(乡)材料报市市容环卫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行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命名为“上海市整洁镇(乡)”,并授予匾牌。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上海市整洁镇(乡)”荣誉称号的镇(乡)须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接受材料后,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其年度工作进行现场核准,并将核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两年对“上海市整洁镇(乡)”组织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被命名的“上海市整洁镇”如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一)一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评价名列后十名;
  (二)造成重特大市容环境卫生影响;
  (三)有投诉,被市级新闻媒体爆光;
  (四)经复查不合格;
  (五)被撤消“卫生镇”、“文明镇”等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年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观摩;宣传和展示“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成果;不定期组织召开长效管理工作研讨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   

  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和提高本市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水平,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制订本标准。
  1.2建设中如涉及相关部门有关建设管理标准的,参照其相关标准执行。
  2综合管理
  2.1须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2须编制市容环境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3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保洁员纳入以镇为主或专业化管理体系。
  2.4须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和环境卫生保洁服务所需经费。
  2.5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配置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须达95%以上。推进粪便纳污管处理设施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须达95%以上。
  2.6须落实市、区县、镇、村四级水域管理、保洁制度。
  2.7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废品回收站与从业人员。
  2.8须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有效管理机制,档案管理规范,统计数据上报正确、准时。
  3城镇容貌
  3.1城镇地区建成市容环境“规范区”或“达标区”,且落实管理制度和维护经费。
  3.2城镇地区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的容貌应基本符合《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中相关标准。
  3.3城镇地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全覆盖。保洁服务作业质量达到《上海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规范》、《城市道路保洁导则(试行稿)》、《公共广场、人行道保洁操作导则(试行稿)》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要求。
  4村容环境
  4.1“上海市整洁村(达标)”建成数占建制村总数90%以上,且落实长效管理制度。
附件二: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工作总结编写要求   

  一、基本概况
  行政区划设立状况、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划范围、社会经济发展简况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规划执行情况等。
  二、工作实效
  介绍参与“上海市整洁镇”建设的主要做法,包括
  1、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所取得的成效;
  2、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制度的成效;
  3、提高城镇和农村居民环境卫生意识的方法和成效。
  4、开展工作的体会和经验。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
  1、查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提出主要工作目标;
  3、明确保障措施。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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