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铜政发[2007]47号
铜川市川口影剧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铜川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铜川市川口影剧院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四邻分别为:东邻河堤路;南邻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川口调度站,西邻川口路,北邻市电影公司,城镇地籍调查面积为4104.2平方米。同时注销铜川市川口影剧院持有的1995年5月30日由铜川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铜建国用(95)字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交由市国土资源发展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