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芜政[200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2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出让和拆迁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提出年度拆迁计划,与拟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限期拆迁的协议;负责提供拟出让地块的相关材料,会同市
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拟出让地块水(给、排水)、电、气、通讯的接入及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的意见。
2.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市房管局负责拆迁监管,加强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的支持、指导与监督。
3.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相关材料和配套及建设意见,市国土局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及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拟订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适当提高竞买保证金和首期支付出让金比例
1.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
2.首期支付的出让金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交纳,其所占出让成交总额的比例为:
(1)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25%;
(2)5 亿元人民币以下、3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30%;
(3)3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35%;
(4)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40%;
(5)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交纳。 3.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1)出让起始价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竞买保证金 的30%收取; (2)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竞买保证金的40%收取。
三、建立定期通报和公布制度。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要及时将年度出让计划和拆迁计划向各区、开发区通报。市国土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并通报各相关部门;会同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向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房屋销售等情况。
四、加大拆迁和前期工作力度。各区、开发区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好拆迁时序,及时组织开展拆迁工作。市国土局、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已出让地块的出让金缴纳和拆迁交地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出让审批工作。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须在3个月内按公告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应的规范要求,完成竞买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工作。市规划局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市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须在 1个月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加大合同约束和履行力度。《出让合同》要明确约定开、竣工时间、年度开发计划和违约责任。过去未约定竣工时间的要补充约定。逾期不竣工,没收建设工期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超过规定时间和不按年度开发计划开发的,所得地块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监管。市规划局负责对开发企业实施规划的监管。市建委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企业按已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时按量开工建设,协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跟踪监管和综合验收开发建设进度。市房管局根据已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情况,负责对商品房预售、销售等房地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区政府对配套社区用房负责验收。
七、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特殊情况实行“毛地”出让、“毛地”交付或“毛地”出让、“净地”交付方式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活动全过程监督检查,保障市区土地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