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7]1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及时足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进行分解(根据2001年各地用水情况),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江苏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区,我市是南水北调工程的受益区,保质保量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作贡献,也有利于提高我市水资源供应能力和水环境质量,推动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省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基金。各县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