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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以来,我市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65项,暂保留197项行政许可项目,实现了较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我市建成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城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7〕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市直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具体范围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直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宿政发〔2005〕27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05年11月28日市政府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各类事业单位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4、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事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事项;
6、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7、有关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
8、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9、其他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的审批。
二、清理原则
总的要求是,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皖政办〔2007〕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再取消、再调整。
1.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2.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3.对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精简下放审批事项”的要求,进行调整。
1.按照皖政办〔2007〕29号文件要求,对下放省确定试点县机关审批的,一律下放试点县机关实施。
2.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规定精神,对现有市级机关审批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管理层级。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机关审批的外,原则上一律下放县级机关实施。
三、清理工作安排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行清理阶段(7月30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研究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新设立或调整、取消的项目,填写《新设立或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2);对拟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填写《拟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3);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项目名称、依据、是否收费及其标准和依据、实施主体四项内容进行汇总,分别填写《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附件4)和《拟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5)。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7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县、区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于7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和处理阶段(8月30日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或建议依法进行审核,并就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予以确认;协商后未能予以确认的,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10月底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公布之后,涉及对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调整和下放事宜,各部门要适时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清理,准确填报项目。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做好项目清理报送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的人员,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清理,全面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漏报、瞒报。
(二)减少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各单位要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重新确定办理流程,并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对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和不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招拍挂、现场检验和检测、检疫、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实行即时办理,当场或当天办结;对承诺办理的项目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理时限要短于法定时限,不得无故拖延。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效果。清理报送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建立健全跟踪督查机制,确保项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漏报、瞒报、逾期不报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