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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7]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2004〕85号),设置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合署。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服务。
    一、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
    1.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2.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
    3.研究总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综合协调、督促落实行政审批服务的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效能。
    4.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牵头做好涉及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实施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5.负责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提供保障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进驻窗口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提出意见。
    6.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其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评议、投诉。
    7.指导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协调涉及跨区域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招标投标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含县以上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负责制订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场所管理、现场秩序维护管理等制度。
    2.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机构执行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5.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6.提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7.负责对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处理中心日常事务,负责宣传、信息、会务、文秘、督查和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车辆、安全保卫、保洁等服务工作;协调办理提案、建议、市长电话和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中心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二)行政审批业务处。
    负责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和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集中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网上审批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电子监察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中心服务窗口ISO标准化管理服务体系的持续运行工作;负责各部门窗口、分中心各类业务报表的统计、归档工作,以及服务对象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招标投标业务处。
    负责对招投标平台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和完善各类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各项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的聘用;负责督查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网上招投标等工作实施情况;负责与有关社会招投标中介机构的协调与衔接;负责全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四)督查处。
    负责对窗口办证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和审批办证窗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评比等工作;负责督查各项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评标区监控室的管理和资料的保管工作,参与招投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负责受理并查处有关集中审批和招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人员编制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另核定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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