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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评价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采取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与评价档次  
  (一)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共性考核和专项考核。其中共性考核内容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饮用水源保护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十个方面。专项考核内容为沿海市、县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主要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同时根据各地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重点考核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二)评价档次。考核评分方式采取“百分制”,累计得分85~100分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监察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以上各部门应根据考核方案的职能分工,结合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相关目标,于每年年初对各自牵头考核的相关指标细化考核办法,报省环保局汇总下达。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应在县(市、区)政府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复查,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在设区市政府复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于每年5月底前牵头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检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抽查,6月中旬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工作。  
  (三)省环保局、监察厅要牵头形成对全省各市、县(区)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相关部门转报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对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评选活动,并对该地区项目环保审批实行严格限制;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计分公式为:(共性考核得分+专项考核得分)/(共性考核总分+专项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对设区市的专项考核,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市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对部分县(市、区)增加当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的专项考核。  
  一、共性考核内容(100分)  
  (一)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10分)  
  按计划完成年度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实际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规定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10分)  
  按计划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实际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规定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3)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10分)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得10分;否则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X为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乡镇、村数量,Y为辖区内该完成治理任务的乡镇、村数量)。(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或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的,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等情况(10分)  
  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4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4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2分)  
  根据当地环境统计数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得2分;综合利用率≤4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40)/30×2分(X为实际综合利用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2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环保局)  
  (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天数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天数之比为100%),得4分;百分率≤60%时,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厦门流域水环境考核员当湖水环境质量。(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2分;达标率≤2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20)/(Y-20)×2分(X为实际达标率,Y为年度目标达标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交警总队、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4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8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80)/20×4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拆除情况(3分)  
  按规定完成拆除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项目停业(产)或关闭情况及2000年前建设项目达标排放情况(3分)  
  按规定完成停业(产)、关闭或达标排放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保护情况(10分)  
  1.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废气、废水、废渣未按要求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经批准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  
  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环保投入情况(2分)  
  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3.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6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按规定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4)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5)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1.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2.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分2分。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环保局)  
  (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  
  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满意率≤5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50)/30×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二、专项考核内容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海洋环境保护情况(30分)  
  1.“海漂垃圾”治理工作(10分)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海漂垃圾”治理任务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2.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6分)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的(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得6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6分(X为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3.海洋工程环境监管情况(8分)  
  (1)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海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营运期间,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4.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6分)  
  按规定完成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明、南平、龙岩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3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发展或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三)有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  
  1.闽清县陶瓷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福清市龙江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龙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0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20分(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罗源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4.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5.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6.闽侯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7.泉港区集控区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8.晋江市纺织、制革、陶瓷、电镀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9.南安市石板材、电镀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10.石狮市纺织印染、制革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1.惠安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12.龙海市畜禽养殖业和再生纸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和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再生纸业污染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全面稳定达标的再生纸业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3.漳浦县污染集控区治理情况(2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集控区内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4.南靖县造纸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浆造纸业取缔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取缔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2)再生纸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5.平和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16.沙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17.尤溪县铅锌矿开采、冶炼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18. 大田县矿山开采、冶炼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19.浦城县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0.建阳市铅锌矿开采、冶炼、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1.顺昌县富文工矿区、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2.邵武市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3.延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4.上杭县紫金矿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扣 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5.永定煤炭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6.新罗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7.武平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8.古田县石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29.福鼎市石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30.福安市修造船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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