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法审[2007]30号
为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制,坚持属地监管、一线把关、责任到人、严防死守的原则,做到认识到位、措施有力、实施细致,确保监管工作到位,消除药品质量隐患,坚决防范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
二、派驻监督员的时间、范围和职责
(一)派驻监督员的时间、范围
从2007年开始,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先对辖区内高风险产品的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向高风险产品的静脉注射剂和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工作任务。
(二)派驻监督员的职责
监督企业认真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监督企业生产工艺是否与批准工艺一致;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原辅料入库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保证出厂药品的质量;监控企业人员变动、生产设备(含检验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保证人员、设备符合药品GMP要求;对所监督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质量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取证,及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监督企业搞好自查自纠活动和诚信自律建设。
三、派驻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派驻监督员按照药品GMP的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至少每一至二周到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所在地市局应根据监督员报告的情况,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GMP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派驻监督员每月要向所在地市局书面上报监督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等。市局每季度向省局书面上报派驻监督工作情况。
(三)派驻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必要时可邀请当地药检所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工作。
(四)派驻监督员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和省局,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
四、派驻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派驻监督员应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熟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有高度的责任心、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五、派驻监督员的选派及组织方式
派驻监督员由各市局从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派。
原则上对血液制品、疫苗、静脉注射剂、特殊药品等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一厂派驻一名监督员。也可采取组建派驻监督小组(每组二至四人),同时监督若干企业,实行分散派驻监督和小组集中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造性的开展派驻监督员的选派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派驻监督员的培训、指导和督查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负责派驻监督员的培训。派驻监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上岗。市局应支持派驻监督员参加省局、国家局统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各市局负责辖区派驻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市局要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领导,使监督员能够认真负责,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监督员遵守纪律,不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宴请,不在企业报销票据、办私事等,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派驻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一)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二)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检验的需要,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三)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质量保证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及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是否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五)质量控制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原辅料供应商审计情况,包括原辅料来源是否合法、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原辅料质量;是否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七)原辅料的验收、抽验、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产品是否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并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辅料使用情况是否规范,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验证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执行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的情况;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是否规范。
(九)制水系统及其验证:查看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查看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查看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十)查看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查看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
(十一)监督检查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情况。重点检查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以上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十二)监督检查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验证情况。包括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等;温度监测方式及记录;灭活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实际运行的监控及方式。
(十三)查看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是否覆盖企业常年生产的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以及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十四)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十五)新增生产品种后,生产能力与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匹配情况;企业自检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