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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盐政办发[2007]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编办、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农垦集团、盐业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工作需要完善的学校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需要分流安置的对象是指以上这些中小学实施分离办学时因编制原因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在岗在职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称、国家干部身份三个条件之一)和在教师岗位上内退人员。
  二、分流安置办法
  符合条件的人员分流安置采取统筹安排、因校制宜、切块处理的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已在企业退休人员统一安置到市经济管理学校集中管理。
  (二)新光集团办中小学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市政府2004年5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采取五个渠道分流安置。一是回原籍(即进入新光集团前的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夫妇双方均为教职工而来自不同县(市、区)的,在征求双方意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一方所在地安置;三是进入新光集团前的户口为非盐城大市的由市统筹安置;四是夫妇一方为教师,另一方于学校停办前在盐城市区拥有工作单位、户口,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在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学校安置;五是不接受分流方案或不愿意继续从教的,可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三)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符合条件的人员,小学教师按照同一所学校分流安置在同一地区的原则,由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负责安置;中学教师分流安置到盐城技师学院、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盐城建筑工程学校、盐城交通技师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四)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人员分流到相关学校后,由市、县(市、区)和市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可采取聘任方式安排工作岗位;对暂不能胜任的妥善安置;对已在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可继续作内退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内退手续;对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按盐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待明确单位后办理内退手续。
  三、待遇落实和资金来源
  (一)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人员,如安置学校已无空余编制,由编办按实增加编制,市人事局、教育局和劳动保障局按照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标准重新核定工资、福利待遇。其自学校停办到上岗培训这一时段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
  (二)这次分流安置的人员自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因原企业改制取得的补偿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调动和借用等取得的收入)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折算,差额部分由原企业补足,超出部分上缴市财政;其2007年8月31日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原渠道缴纳缴足;从2007年9月1日起由各接受单位执行新的工资、福利标准。
  (三)这次企业移交人员的经费仍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由原企业以移交前企业负担的移交人员经费额为基数,在2007-2009年期间分别负责基数的75%、50%、25%,并将上述经费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对分流到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的人员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财政补足。移交到市直学校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供给。已关闭、破产、无力支付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做好相关人员再次移交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经贸、国资、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9月30日前移交人员分流安置到位。同时要高度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严密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移交人员的分流安置和有关来信来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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