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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杭房改办[2007]71号

各公有住房经租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及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提租规划,经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房改【2007】5号文批复同意,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目前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98元调整到3.24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统一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24元执行,相应分值为0.027元。户月租金按该户住房总分数乘以分值计算。
  二、调整时间:从2007年11月1日起,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新增租金不发补贴,原按市政府1993年2月公布的《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补贴试行办法》规定计发的房租补贴继续保留,1999年及其以后历次计发的减免补足额、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新增租金减免额,按原政策执行。
  四、2007年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以及不可出售住房,新增租金按照杭房改办【2004】40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减免。具体减免政策如下:
  1、离休干部的新增租金,抗战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经予全额减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80%。
  2、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新增租金,按离休干部同等比例给予减免。
  3、退休退职职工的新增租金减免60%。
  4、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家庭)》只享受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的租金减免政策]、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其新增租金给予全额减免。
  5、凡承租杭房改【2001】2号文件中规定列入可售范围内的非成套公房,本次调租前原租金减免部分仍予以减免,其新增租金按现调租规定核定;承租杭房改【2001】2号文件中规定范围以外的不可售非成套公房,其新增租金给予全额减免。
  6、对承租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违法交易的“三违”住房的住户,在产权单位未办妥“三违”房处理手续之前,其新增租金继续给予全额减免。
  五、上述享受减免补助政策对象的租金减免额度按户使用面积乘以该户按规定可享受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免补助的金额计算(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不得享受减免补助政策)。
  六、申请租金减免的承租户,经批准后于申请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有关租金减免政策。
  为便于操作,历次计发的减免或补助累计额和今年的减免额度按附表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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