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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6 生效日期: 2007-11-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疾妇[2007]8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健康教育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7]55号)(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健康教育所组织专家成立督导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根据《督导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做好中期评估工作。要分析评估结果,撰写自评报告,按时、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市督导评估小组将随机抽取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抽查。
  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采用听取介绍、核查资料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单位包括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各1所、中小学各1所、社区和公共场所各2个、企业1家以及农村的1个村。
  三、时间安排
  2007年11月,各区县完成自评,撰写书面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于11月底报市督导评估小组(市健康教育所地址:胶州路358弄B楼)。
  2007年12月,完成市级自评和对区县的督导抽查,撰写全市评估报告报卫生部。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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