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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7]3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资料汇交人:
  为加强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震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震地质调查工作,所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震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 农水方面:
  水利、水库工程(受益面积大于5万亩的灌溉工程和容量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工程)。
  (二)交通方面:
  1. 长度超过10公里的铁路;
  2. 长度超过500米的隧道;
  3. 长度超过500米的桥梁;
  4. 年吞吐量大于100万吨的港口、码头;
  5. 二级以上的公路,火车站和机场。
   (三)电力方面:
  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容量大于10万千瓦的水电站、火电站。
  (四)工业方面:
  年产量大于20万吨的钢铁厂、水泥厂,用地大于200亩的工业、企业建筑。
  (五)其他方面:
  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集中供水水源地、水处理厂等重要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第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一) 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被定为"一级"(需报省厅备案)的项目。
  (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度为复杂(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的项目。
  (三)重要建设工程(见本办法第 条)的项目。

    第六条 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范围:
  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测量、观测)。
  (一)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活断层、地震地质、大地构造、地震研究)。
  (二) 地震地质前兆观测、地形变测量、地磁测量、地电测量、地应力测量、重力测量、断层位移测量。地下水位(地下流体)观测、地温观测等。
  (三) 建设工程抗震、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七条 下列项目出资单位(人)是其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一)由国家出资的项目,其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是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二)非国家出资的项目,项目出资人可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委托承担项目单位代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三)由中外合作开展的项目,其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第八条   汇交时间:本规定所涉及的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 时间为,自工作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九条   汇交数量及内容:上述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复制后,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纸质地质资料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愈期仍不汇交的,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一条 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汇交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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