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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原煤散烧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 2007-10-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2004年我市在中心城区建立原煤散烧控制区以来,空气质量、城区环境得到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是,仍然有一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继续燃用散煤污染环境。为了淘汰原煤散烧锅炉、炉具和炉灶,配合做好中心城区热电联产热源整合工作,同时,以更加良好的环境迎接第十一届全国冬运会成功召开,现就控制原煤散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原煤散烧控制区内的浴池、宾馆、饭店、学校、机关、部队、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单台额定功率1.4兆瓦(2吨/小时)及以下功率的原煤散烧锅炉供热(包括桑拿浴室供热)。正在使用的必须于12月31日前,更换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能源锅炉或型煤锅炉、炉具和炉灶。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继续使用散煤锅炉或炉具、炉灶的,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区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行政管理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三、使用型煤锅炉的,要掌握炉具和炉灶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允许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冒黑烟。型煤锅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市、区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型煤生产单位应该制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保证供货质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检测产品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五、中心城区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贯彻落实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本通告的贯彻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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