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7]239号
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国土房籍[2007]7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由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
三、土地估价师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天津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