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业权管理,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有关地区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林业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高效办理。要加强联动,及时沟通、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通报制度。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审批许可或取消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矿山所在地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以便于管理。
(三)有关地区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森林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由有关部门认定后,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建立联合巡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工作。要经常深入矿区,对矿山企业开采行为进行检查和规范,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重点地区,要设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采取日夜分批巡查、集体行动等方式,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防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
(二)有关地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
(三)建立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制度。有关地区和部门对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等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的,要移交监察部门处理,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经费投入
有关地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工作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