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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交运管[2002]5号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维修行业形象,切实维护广大守法经营者和车辆用户的正当权益,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车辆道路行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让车辆用户用上“放心车”。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交运安[2002]190号)(以下简称《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维修行业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要求和全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市汽车维修市场存在个别无证经营,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和维修质量等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大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控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整顿经营条件不达标和经营不规范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完善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强化维修质量监管,重点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行为,树立规范作业意识。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打击非法经营,净化汽车维修市场。加快引导企业结构调整,建立诚信维修氛围,力争一、二类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全部达标,维修企业的维修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执行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实现工艺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维修质量明显提高,维修质量投诉率在千分之一以下。执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维修工时,维修单价实行公示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维修收费混乱现象得到遏制,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汽车维修行业形象明显改观。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取缔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维修市场秩序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 1997)的技术条件和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经交通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可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1、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对经审查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我市维修行业有关规定的,限期到交通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审批手续,方可继续营业;对经审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大企业自身技改力度或与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形成连锁化经营,经技改或重组后达到资质条件的,允许其继续经营;对拒不按规定取得维修经营资格却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将坚决取缔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2、汽车维修企业要以核定的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汽车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企业应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汽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和小修作业,不得超作业范围承担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业务;三类维修业户应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专项小修作业;不得超作业范围从事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从事三位一体或四位一体(即3S或4S)特约维修企业必须达到一类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已从事3S或4S特约维修的二类维修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改或实施与具备资质的企业联合、重组,达到相应资质条件,在整改期内,必须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特约服务。 
  3、配件销售业户必须按照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免费安装为名变相从事汽车维修作业,超范围经营的,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二)严格审核维修企业经营资质条件,把好维修市场准入关。 
  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我市2002年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年度审验将与专项整顿相结合,对全市各类维修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经营资质审核。对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国家开业条件标准要求的;企业管理松、散、乱,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维修生产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维修欺诈行为的;维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全员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达不到《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的,将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实行停业整顿。对整改不明显,逾期仍不达标的,将强制其退出维修市场,收缴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与工商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三)打击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维修企业必须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努力为社会和车主提供优质、快捷的维修服务。各类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厂门口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公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自觉接受社会和车主的监督;按照交通部《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托、承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维修企业必须建立配件采购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担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应按照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定》(DB35/T164.1 ̄7 ̄2002)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作业,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竣工出厂,应按规定开具维修发票、结算清单、材料清单和出厂合格证。全市各类维修企业,务必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行业有关规定,在专项整顿期间,自查自纠,确保维修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于不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经营行为不规范,虚报维修作业项目、不按规范作业,只收费不维修或作业中漏项、减项,偷换汽车零部件、使用假冒违劣配件,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恶劣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按照全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统一布置,我市维修市场整顿工作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整顿工作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2年8月1日-2002年9月30日)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精神,保障我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成立了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维修专项整顿工作的开展。 
  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林金平 市交通委副主任 
  副组长:马超南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 
  柯子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余经通 市交通委综合协调处处长 
  成员:张瑞竹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徐瑞英 市交通委综合协调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张瑞竹(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成 员:骆建聪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科 
  柯子彬(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陈根艺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科 
  李仁跃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 
  陈 凯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2、广泛听取社会和业内人员的意见,了解维修市场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根源,制定专项整顿工作计划,做到有的放矢,确保维修专项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 
  3、组织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联系,全面宣传维修专项整顿工作的意义,适时跟踪报道专项整顿过程。维修企业要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品,以营造良好的整顿氛围。 
  4、设立维修专项整顿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我市维修专项整顿投诉电话为:5615655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维修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 
  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增强工作力度,采取集中整顿和各个打击的方式,全面落实《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精神,在整顿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动态和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同时,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式,促成维修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在2003年6月底前对本辖区的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整顿工作的阶段性成效进行总结,并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开展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维修市场整顿办公室。在自查、总结过程中,即要看到整顿的成效,又要着眼于长效管理,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制定长效管理的措施,做到整顿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对于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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