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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效行政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漯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外来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本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办事人员办理的事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解答办事人员的咨询,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机关规章制度,在限时服务的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不得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推诿、拖延。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向来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虽属本科(室、站)业务范围的事务,但不属于本人主管的,能受理的,应先受理,并向科(室、站)负责人报告,由科(室、站)负责人指派主管人员承办。
(三)对非本科(室、站)业务范围的事务,应引导办事人员到相关处(室)。相关科(室、站)最先接待者为首问负责人,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条 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立即办理。对不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在事项办结后及时告知办事人,并征求办事人对所办事项的意见。 ’
第六条 对来机关办事人员询问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告知所询问事项的管辖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应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回绝来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不按第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