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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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