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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原制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执法有效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2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综字[2006]226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6号)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全省安监系统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赣安监管综字[2006]71号),对各市、县(区)安监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发新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市、县(区)安监局按此文要求对拟持证人员开展了集中审报工作。
  经对各市陆续报来的换证申请材料初步审阅和我局初步掌握的情况,发现有的设区市没有严格按照省局“赣安监管综字[2006]71号”文的要求审报执法持证人员,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混报上来,一些原已持证并仍在岗的乡镇专职安监人员有缺报现象,个别市至今还没有报上来,有的市缺报所属部分县(区)执法人员等等。为严格持证人员条件,维护执法证的严肃性,我局将于10月中下旬结合安全生产执法规范专项检查,组织人员赴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区)、乡镇(街道),对拟持证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者重点抽查。在此基础上,拟在年底前按程序进行全面审核并换发新证。
  为既保证持证工作质量和严肃性,又不影响市、县(区)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局原制发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执法有效期延至2007年1月31日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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