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6]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件》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确保城市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承担市区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及日常事务。十三县(市)、五台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安监、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配合气象部门,搞好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管理工作。
三、本市范围内的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市气象局或所在地县级气象局申请,经批准方可施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由气象局统一制作的识别标志。
五、市、县两级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职守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