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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局应在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访材料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转送,要求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并由市政府信访局和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
  (三)复查(复核)小组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信访事项进行专门研究,然后由市政府信访局对研究情况进行综合,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相关单位会签,最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政府公章,形成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复核期限内。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多份,分送复查(复核)申请人、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领导、广东省信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复核机关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无理缠访闹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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