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局应在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访材料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转送,要求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并由市政府信访局和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
(三)复查(复核)小组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信访事项进行专门研究,然后由市政府信访局对研究情况进行综合,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相关单位会签,最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政府公章,形成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复核期限内。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多份,分送复查(复核)申请人、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领导、广东省信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复核机关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无理缠访闹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