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临政办[2006]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临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目标任务
根据镇(街道)调查需要住房救助困难群众的情况,结合临海实际,每年确定计划住房救助的户数,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与救助方式
自2006年开始至2008年结束,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以修缮、房屋置换为主,新建、改建、租用为补充。
(二)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
根据各镇(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建设规划局、民政局确定各镇(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建设方案和户籍、住房、低保证明等材料,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查,并在所在镇(街道)及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转报建设规划局、民政局,建设规划局、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镇(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民政局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实施新建住房的低保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建房用地的报批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涉及到有关规费的,除上交上级部门以外均予以免缴。
(三)救助标准
1、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面积按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占地面积按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执行。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房屋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五、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措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实行市、镇(街道)二级负担。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2006年安排100万元,2007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镇(街道)要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无偿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补助标准
1、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2、修缮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修缮总额的50%,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3、置换、租用住房。置换参照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租用住房补助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以上救助经费补助标准,由市财政补助70%,镇(街道)财政补助30%。
因灾倒房户的补助标准按救灾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
市级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开工后完成一定进度的,拨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50%。镇(街道)补助款按市级补助同步拨付到位。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六、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组织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局负责审核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方式、住房救助的标准以及做好服务工作;民政局负责住房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规范救助程序;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局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应给予优先解决。建设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落实各项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轻救助对象负担。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困难群众,精心组织,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把好救助对象的审查关。同时监督好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
七、其它事项
1、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困难群众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它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2、本意见由建设规划局、民政局负责共同解释。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