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培育和发展我省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根据我厅与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培育我省出口名牌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我厅制定的《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精神,我厅决定开展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见附件1、2)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向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评选委员会申请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三、申请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省属企业直接向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外经贸厅发展处)提交,其他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提交。
四、设区市外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同时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初评,提出本地区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推荐名单。
五、对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应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006年10月30日以前报省外经贸厅发展处。
六、省属企业直接将有关申请材料,于2006年10月30日前报省外经贸厅发展处。
七、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评选委员会进行综合评选。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及出口实绩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最多不超过20个的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入围名单。
八、入围名单在江西省外经贸厅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后,正式成为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九、申请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要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一经发现,省外经贸厅将立即取消其2006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资格,并且3年内不接受其“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申请。对把关不严的设区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省外经贸厅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联 系 人:汪飞
联系电话:0791-6246212
传 真:0791-6225234
电子邮件:fazhanchu@126.com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