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03号
抚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资溪县工业用电优惠电价的请示》(抚价价字[2006]40号)。鉴于资溪县近年来小水电发展迅速,县级电网所购小水电量比例不断增加,为促进该县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降低该县电网工业用电销售电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销售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执行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标准,实现与江西电网同价。调整后的上述电价自2006年9月25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即随之调整。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