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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6]54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下列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问题是关系到首都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局面的重要问题,要深刻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农民工涉法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区县司法局、各法律援助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采用多种形式,抓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主动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指定专人负责、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能够确定农民工身份的,不再审查其他条件。
  三、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各单位要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人力和物力上的保障,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稳妥地得到解决。对群体性案件、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司法局法援处。
  四、对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特殊、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要及时受理,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受援人事后补交材料。
  五、各单位要积极向施工工地以及施工单位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地针对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到农民工维权的活动当中。每月对本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市司法局法援处。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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