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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6]117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4月1日实施以来,实施情况总体比较平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显示出一些不尽完善的方面。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4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6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报销原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改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报销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对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往省内特约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个人账户额度后,超过800元至16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报销;超过1600元以上部分,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70岁及以上的再给予每年300元的补助,年初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划入其个人账户,补助金额不计入当年个人账户额度内。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特殊病种人员因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管理,不再按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患有特殊病种的上述参保人员,给予每年300元的补助,年初由社保中心统一划入个人账户内,补助数额不计入当年个人账户额度内。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特殊病种人员仍按丽人劳〔200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由于企业破产改制原因而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办理续保手续。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续保手续的,其破产改制前(中断缴费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原计提的退休(含内退)人员的社保费未一次性上交的改制单位,如单位申请要求一次性上交的,经社保中心审核、一次性上交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其退休(含内退)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划入本人医保卡;仍然未一次性上交计提社保费用的,其门诊医疗补助仍由改制后单位负责。
  九、建立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专款专用,结余归己,超支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标准为:抗战前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每年10000元,抗战后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每年9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每年8000元。市社保中心在每年初将当年医疗备用金一次性划入离休干部医疗卡,离休干部按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首先从医疗备用金中支付,当年医疗备用金不够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实报实销,当年医疗备用金支付不完的,在年终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实行医疗费地方统筹的在丽省部属单位离休干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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