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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京承高速路(高丽营―沙峪沟段)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6]1714号

公司关于《京承高速路(高丽营―沙峪沟段)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京承高速路(高丽营―沙峪沟段)通行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通行费标准
  新开通的京承高速路(高丽营―沙峪沟段),继续执行原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制定五环路、六环路、京承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37号)的收费标准规定。具体标准为:按一、二类车起价5元,三、四、五类车起价10元,一类车每公里0.50元、二类车每公里1.00元、三类车每公里1.50元、四类车每公里1.80元、五类车每公里2.00元的标准计程收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归整计收。
  二、车型划分标准
  车型划分标准按统一车型划分标准执行(车型划分标准见附件)。
  三、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四、在已开通的收费公路行驶的车辆,如不能提供通行卡或通行卡遗失、毁损、无法识别时,按照能够到达本出口站最远端驶入站至本出口站的里程计收单程通行费。
  五、你公司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八公开、五统一”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通车之日起执行。
2006年9月26日
附件:车型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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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        ├──────────┬────────────────────┤
│        │    客车    │         货车         │
├────────┼──────────┼────────────────────┤
│   第1类   │    ≤7座    │         ≤2吨         │
├────────┼──────────┼────────────────────┤
│   第2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
│   第3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
│   第4类   │    ≥40座    │      10-15吨(含15吨)      │
│        │          │       20英尺集装箱车       │
├────────┼──────────┼────────────────────┤
│   第5类   │          │        >15吨          │
│        │          │       40英尺集装箱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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