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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是丽水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提升工业化水平,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为了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特色制造业基地为目标,按照工业化、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加大土地开发和集约利用,加快产业集聚和产业提升,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开发区建设水平。
  2.主要目标。
  ――2006-2010年,全市10个开发区新开发建设20平方公里以上。
  ――2010年,全市10个开发区实现工业产值65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5%。
  ――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产业布局比较合理,特色比较突出,土地集约利用率比较高。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全面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调整完善规划,合理布局产业
  3.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和邻近城镇的园区应当以建设城市新型产业功能区为目标,进行科学规划和建设,在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适宜人居环境需要。
  4.科学调整开发区建设规划。根据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密切衔接,与金衢丽地区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密切结合的要求,按照紧凑集中布局、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有序开发的原则,科学修编或完善清理整顿后的开发区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功能分区、道路等基础设施、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绿化、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
  5.合理布局开发区产业发展。正确处理培育产业与保护环境的要求,立足于发挥丽水优势,强化丽水特色,加强产业定位研究,明确产业发展重点,科学制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各开发区应坚持差异发展,避免重复布局,无序竞争,实现布局集中、发展集聚、用地集约。
  三、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
  6.继续加强开发区建设的领导。建立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发改、开发区、国土、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开发区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专题协调有关规划、土地、基础建设、产业和品牌培育、生产和质量安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经贸委(局),负责对开发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统计、考核等工作。
  7.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根据“条块结合,因地制宜”的总体要求,依法赋予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和管理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使其能够承担适当的政府管理权限与职责,能够履行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任务。要积极探索开发区与所在乡镇的关系,规模较大的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任可以兼任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其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或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参与管委会班子工作。
  四、明确工作任务,加快建设步伐
  8.完善基础设施,增强配套服务功能。各开发区应努力做到水、电、路、通讯、信息网络、排污及污染物集中治理等设施的同步或超前建设及良好运行,同时要建立与完善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产品研发与检测和生产资料、商贸物流、仓储等相配套的设施。要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信息产业等生产服务业。要根据需要抓紧建设一批职工生活、娱乐、教育、商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加快改善园区的生活环境。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区建设的要求,适时建设居住区、商贸区、物流区,加快完善城市功能。
  9.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十一五”期间,原则上每年要保持较大比重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开发区建设。要积极争取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认真包装重点建设项目,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用地指标,积极探索开发、合理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
  10.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制订引导鼓励入区企业加大投资强度、提高产出水平的制度或办法,明确提出其规划用地的土地使用、投资强度和产出(税收)密度等标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双控”标准,严格准入门槛。开发区企业投资强度应达到平均80万元/亩以上,年创税收3万元/亩以上。每平方公里土地产出应达到18亿元。最终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项目(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租用标准厂房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11.建立土地进退机制。土地供应后两年内企业必须建成投产,并达到评审(或设计)要求产能的70%以上。若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建设或实际投资不足总投资2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年内如企业确实无力建设的,可协议收回用地。
  12.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工业企业厂房一般应建造二层以上,如特殊需要建造一层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或审核。鼓励企业进行厂房改造加层,在规划允许和安全的前提下,对旧厂房改造加层,免收加层部分土地出让金和有关配套费。
  13.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加强科技“孵化器”建设。编制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小企业创业发展,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按市场配置原则,可将标准厂房建设包装成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招商。积极鼓励、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型)小企业进入标准厂房。
  14.围绕产业培育,抓好选商引资。注重引进产业成长型、专业配套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型、清洁生产型、税源涵养型和就业容量型的项目,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和管理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引进有利于现有主要产业深度开发、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名牌和优质产品生产企业。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目标产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整体招商。
  15.推进联动招商。树立全市一家的全局观念,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相互融合。在招商活动中,各开发区应根据自身的产业定位和产业培育重点,有重点有目标地选择需要引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16.大力推进质量兴企、清洁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率,不发生区域性质量或假冒伪劣问题。主要耗能行业,有污染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和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必须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利用监测(审计)制度,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开展开发区规划环评,创造条件建设集中供热、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严把项目引进环保准入关,严禁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的产业、企业入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运行效率
  17.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扶持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税费征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建设与主导产业配套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18.强化服务意识,探索服务新机制。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开发区管理与服务的机制,推行联审联批、集中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推行“全程代理、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方式。培养一批为企业服务的专职代理员,对入区企业,从签订协议起到项目立项、报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全程代办服务。
  19.拓展服务领域。积极为企业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职工技能培训、企业管理、技术创新、信息化、质量管理、外贸业务、税务知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通过组织短训班、交流会、专家咨询、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实用、优质有效服务。
  20.加强开发区交流、联系与协作。建立全市开发区工作信息交流例会制度,由市经贸委牵头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相互通报开发区建设工作动态,交流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
  21.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对开发区在供地数量、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效能建设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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